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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知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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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?

来源:消防改造公司  时间:2021-08-17 09:55:58

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》规定:

5.1一般规定

5.1.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、设计、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。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。

5.1.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。

5.1.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、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。

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(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、手动火灾报警按钮、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);

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(含消防联动控制器、气体灭火控制器、消防电气控制装置、消防设备应急电源、消防应急广播设备、消防电话、传输设备、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、模块、消防电动装置、消火栓按钮等设备);

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(包括自动喷水、气体、干粉、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);

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;

5通风空调、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;

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、防火卷帘控制器;

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;

8火灾警报装置;

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;

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;

11电动阀控制装置;

12消防联网通信;

13系统内的其它消防控制装置。

5.1.4按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。

5.1.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、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。

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、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,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,每次试验均应正常。

2火灾报警控制器(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)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。

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、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:

1)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,全部检验;

2)实际安装数量在6~10台者,抽验5台;

3)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,按实际安装数量30%~50%的比例、但不少于5台抽验;

4)各装置的安装位置、型号、数量、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3火灾探测器(含可燃气体探测器)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,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(可燃气体报警)和故障信号检验:

1)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,抽验20只(每个回路都应抽验);

2)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,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%~20%的比例进行抽验,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;

3)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、型号、适用场所、安装高度、保护半径、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--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,抽验下列控制功能:

1)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、停泵1~3次;

2)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,按5%~10%的比例抽验。

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,应在符合现行--标准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084的条件下,抽验下列控制功能:

1)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、停泵1~3次;

2)水流指示器、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%~50%的比例进行抽验;

3)压力开关、电动阀、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。

6气体、泡沫、干粉等灭火系统,应在符合--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%~30%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:

1)自动、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~3次;

2)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(包括关闭防火门窗、停止空调风机、关闭防火阀等)试验1~3

次。

7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,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,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%的比例,但不小于5樘,抽验联动控制功能。

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,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,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20%的比例,抽验联动功能,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)报警联动启动、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、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~3次;

2)报警联动停、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~3次;

3)报警联动开启、消防控制室开启、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~3次。

9消防电梯应进行1~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,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~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,其控制功能、信号均应正常。

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,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20%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。

1)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,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;

2)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;

3)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;

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,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)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~3次通话试验;

2)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%~20%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;

3)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~3次通话试验。

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~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,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。

5.1.6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,当有不合格时,应修复或更换,并进行复验。复验时,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,应加倍检验。

5.1.7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系统内的设备及配件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、无--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的,系统内的任一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无法发出报警信号,无法实现要求的联动功能的,定为A类不合格。

2验收前提供资料不符合本规范第5.2.1条要求的定为B类不合格。

3除1、2款规定的A、B类不合格外,其余不合格项均为C类不合格。

4系统验收合格评定为:A=0,B≤2,且B+C≤检查项的5%为合格,否则为不合格。

5.2验收前的准备

5.2.1系统验收时,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:

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、设计变更通知书、竣工图;

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;

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;

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;

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、合格证及相关材料。

5.2.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,建设和使用单位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,同时确定安装设备的位置、型号、数量,抽样时应选择有代表性、作用不同、位置不同的设备。

5.3验收

5.3.1按现行--标准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.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。

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5.3.2按本规范第5.2.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。

检查数量:全数检查。

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。

5.3.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.3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、型号、容量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。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3节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--规范《火灾报警控制器》GB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。

5.3.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.4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点型火灾探测器的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.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4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4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.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4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采样孔加入试验烟,空气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20s内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;

检验方法:秒表测量,观察检查。

依据说明书使采样管气路处于故障时,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在100s内应发出故障信号。

检验方法:秒表测量,观察检查。

5.3.8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4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在探测区域-不利处模拟火灾,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。

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。

5.3.9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5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施加适当推力或模拟动作时,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。

检验方法:观察检查。

5.3.10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和第3.6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规范第4.10.1~4.10.6

条逐项检查,结果应符合要求;

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,其功能应满足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;

检验方法: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,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,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、发出联动信号情况、模块动作情况、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、现场设备动作情况、接收反馈信号(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,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)及各种显示情况;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。

5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,其功能应满足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。

检验方法: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手动状态,按现行--标准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》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依次启动相应的受控设备,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情况、模块动作情况、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动作情况、现场设备动作情况、接收反馈信号(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,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)及各种显示情况。

5.3.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和第3.6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、显示功能应满足现行--标准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》GB16806的有关要求。

检验方法:依据现行--标准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》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。

5.3.12区域显示器(火灾显示盘)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区域显示器(火灾显示盘)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区域显示器(火灾显示盘)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区域显示器(火灾显示盘)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.11节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1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规格、型号、容量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第4.12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14可燃气体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4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13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15消防电话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消防电话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9节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消防电话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消防电话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1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16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和第3.8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1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17系统备用电源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系统备用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。

检验方法:充电48h后,断开设备主电源,测量持续工作时间。

5.3.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验收应满足下列要求:

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10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17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19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19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2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2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:

1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.3节的要求;

检验方法:尺量、观察检查。

2防火卷帘控制器的规格、型号、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;

检验方法:对照图纸观察检查。

3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.20节的要求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。

5.3.22系统性能的要求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。

检验方法:依据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检查。

5.3.23消火栓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。

检查方法: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、停泵1~3次。

5.3.2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。

检查方法: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、停泵1~3次。

5.3.25泡沫、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控制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。

检查方法:自动、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~3次;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动作(包括关闭防火门窗、停止空调风机、关闭防火阀等)试验1~3次。

5.3.26电动防火门、防火卷帘、挡烟垂壁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。

检查方法:依据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。

5.3.27防烟排烟风机、防火阀和防排烟系统阀门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。

检查方法:报警联动启动、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、现场手动启动防烟排烟风机1~3次;报警联动停、消防控制室直接停通风空调送风1~3次;报警联动开启、消防控制室开启、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~3次。

5.3.28消防电梯的功能验收应符合现行--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116和设计的有关要求。

检查方法:消防电梯应进行1~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,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~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。

5.3.28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,当有不合格时,应修复或更换,并进行复验。复验时,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,应加倍检验。

及时对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,保障正常使用,投入到正常消防中去,为生产生活提供更好更安全的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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